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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个人隐私,就是这样被“内鬼”卖掉的!

信息裸奔

文/王兆洋 图/小美青   2016-09-08

一连串电信诈骗事件发生后,我们梳理了大量相关犯罪行为判决书,想弄清楚:你的个人信息都被谁以什么方式、什么价格给卖了,诈骗行为大行其道的背后,哪些现实困境需要警醒?

电信诈骗,往往起于个人信息泄露

8月19日,山东临沂的准大学生徐玉玉被电信骗分子骗取学费9900元,之后因心脏骤停离世;8月23日,临沂另一名大学生宋振宁也在被骗1996元生活费后,心脏骤停猝死;8月29日,又传出清华大学一名教授被电信诈骗骗取了1760万元的新闻。

前后半个月发生的三起严重案件,让电信诈骗犯罪受到高度关注讨论。

根据相关报道,在这三起案件中,受害者之所以信以为真,很大程度是因为骗子能够精确说出受害人的个人信息,徐玉玉案件中,骗子冒充了教育部门人员,宋振宁案件中对方假扮公安人员,而被骗的清华教授则是相信了对方是公检法人员。

可以说,个人信息泄露是一切欺骗行为的开始,那么这些信息最初是怎么泄露的呢?

常理来说不外乎两类渠道:一种是有人“黑”进相关网站数据库等,盗取个人信息;另一种则是监守自盗,有“内部人员”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。

谁在泄露你的个人信息?

DT君调出了中国裁判文书网(最高法院建立的全国法院统一裁判文书公开平台)上全部35份“出售、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”的判决书,尝试解答到底是哪些“内部人员”在出卖我们的信息。

翻阅这些判决书的过程中,DT君发现,无论是我们的官方身份信息、购买服务提供的个人信息、金融信息、通讯记录、医疗信息还是网上的各类注册信息,统统都可能遭到泄露。

下图是DT君统计得出的犯罪分子所属机构的比例:

在泄漏者中,来自公安机关的比例最高,若加上来自交警部门的罪犯,则比例接近4成。

公安及交警人员能够进入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等官方系统,可以较为轻易地获取身份证、住址、出入境、驾驶记录等公民信息。

比例第二高的来自一些拥有客户私人信息的代理公司,比如物业公司、装修公司、汽车代买公司等等,随着互联网普及,客户信息已经基本实现了数字化存储,但这也使得内部人员私自下载转卖客户信息变得更加“便捷”。

你的个人信息“值”多少钱?

此前新华社曾有报道称,个人信息的贩卖很廉价,往往以“分”为单价贱卖。

从DT君翻阅的判决书案例来看中,实际情况更为复杂:

有不少个人信息的泄露发生在线下。这部分的犯罪中,泄漏信息者有的是为了“帮朋友忙”,有的则是离职前带走客户信息,帮助新东家与老东家竞争。

这些情况下,交易的价格往往并不高,甚至直接是泄漏者“送给对方”。

比较直接的信息买卖的更多发生在线上,交易时个人信息以怎样的价格出售,首先会受信息类型的影响:银行、保险等系统的公民征信记录、信用卡账户信息乃至交易记录等,卖出的价钱往往较高。而诸如快递订单、业主信息等,则往往被贱卖。

比如在一起案件中,作为银行网上银行部职工的被告人,为了牟利,下载了银行客户的账户余额、历史交易记录等资料200余份,他的出售单价为每份300元。

而在另一起案件中,一名快递公司员工则仅以每条5分钱的价格,将客户快递订单信息出售。

交易价格还和信息获取难度有相当关系。

在一起原公安人员涉及的案件中,一名公安协警以案件调查的名义,利用“警务通”系统,为买家提供了十余人的特定信息以进行“私家侦探”活动,并从中获利13000元;另一起联通员工涉案的案件中,被告人将2773个手机号码的翔实通话及短信记录出售,共获利近50万元。

个人信息的灰色交易链

在翻阅过全部35份“出售、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”判决书以及数十份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”判决书后,DT君为大家总结了一下典型的个人信息交易及犯罪流程:

在翻看这些案件的文书时,DT君发现,个人信息买卖双方往往并不认识对方,全部交流、讨价还价、交易过程大多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完成。

而在各类社交网络工具中,内鬼、信息贩子以及各路骗子似乎对QQ最情有独钟:

在裁判文书网上这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35份判决书中,有14起案件使用QQ完成交易;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473份判决书中,有255起案件使用QQ进行买卖。(要知道,这里面还有大量直接在线下进行交易的案件),但相对应两个罪名下使用微信交易的案件数量但只有2起和9起。

在许多案件中,有的QQ群甚至起到了“中介”的作用。

比如在一起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涉及的案件中,被告人供述,自己在某QQ群里发现好多人在询问查驾驶证、机动车辆信息等,“感觉自己可以查”,于是利用职务之便下载信息,进行买卖。

很明显,互联网的发达,大大降低了这类犯罪行为的交易实现难度。

打击内鬼的力度够了么?

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判决书中,DT君还发现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:

1. 保存公民重要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保护不足

拿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来讲,多个案件中,罪犯或借或偷得到拥有进入系统权限的数字证书后,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下载相关信息。而这些盗取信息者最终被暴露,也往往是因为购买信息的下家被捕后将其供出,在此之前,相关部门往往毫不知情。

公安系统的数据库尚且如此,小公司用来保存客户资料的数据库就更不用提了。DT君仿佛看见自己存储在各处的个人信息被扒个精光,正在裸奔。

2.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罪犯多获从轻判罚

DT君阅读的35份判决书中,仅有一例案件的罪犯未得到“从轻判罚”,而其他全部案件的信息泄漏者,都被从轻判罚。这些罪犯在暴露后,往往会“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首,退清赃款,有悔罪表现”,从而得到轻判。

此外,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规定,也是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”。全部35起案件中,刑期最久的是1年6月,罚金最高为5万。

3. 电信诈骗案件很多,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犯罪者少

在徐玉玉案等引发的讨论中,许多评论指出,警方往往在抓到诈骗犯后便停止调查,未能继续溯源,找到泄漏源头。这样的观点似乎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数量窥探一二。

DT君统计了三个相关罪名在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数量,情况如下:

数据对比虽然不足以直接证明是否存在打击内鬼力度不足的问题,但查阅这些判决书后可以确定的是:

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罪犯,在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,往往并不费力,而在案发后,又很可能得到从轻判罚(甚至自始至终不被发现)。

相较于公民信息泄露后带来的巨大危险,他们犯罪成本之低、刑罚之轻,而一个又一个电信诈骗悲剧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……

(联系本文作者王兆洋:wangzhaoyang@dtcj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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